【簡要案情】
2022年4月10日上午,19歲的姑娘董靚報警稱,其在熟睡時被一名男子以親嘴、摸下體的方式猥褻。董靚懷疑系其隔壁鄰居張真所為。民警在現場將張真抓獲,并將其依法傳喚至派出所。
經查:5月10日凌晨1時左右,張真失眠起床閑逛時,發現隔壁鄰居董靚家門未關,本欲進去提醒其關門。后見到被害人董靚正在臥室內熟睡,衣著袒露,遂臨時起意,趁被害人熟睡之際采用親嘴、摸下體的方式對其進行強制猥褻。
【定性分歧】
嫌疑人到案了,但是本案如何定性卻引發了爭論:
觀點一:嫌疑人張真的行為構成一般的猥褻他人,系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觀點二:嫌疑人張真的行為不同于一般的猥褻,已經涉嫌犯罪,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盡管只多了“強制”兩個字,但性質卻不一樣,強制猥褻屬于犯罪,一般猥褻屬于違法。
【法理分析】
爭論的焦點在于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判斷其是否構成犯罪,我們先要厘清強制猥褻罪和一般的猥褻之間的區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這一條包括兩個罪名,一個是強制猥褻他人罪,一個是強制侮辱婦女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該條也包括兩個行為,一個是猥褻他人,一個是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
一、從字面分析兩者區別。強制猥褻和一般猥褻,猥褻都是一樣的猥褻,多了“強制”二字,有何區別?
《刑法》所指的“強制”,指的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這幾個連貫的詞組出現在很多罪名中,如“強奸罪”、“搶劫罪”、“強迫賣淫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等,這些暴力性犯罪的主觀方面都要求嫌疑人實施了一定的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無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猥褻是指,行為人為了追求性刺激,實施的以性交以外的淫穢性行為。猥褻的行為很多,摟抱、親吻、舔舐、摳摸私處、當眾手淫、雞奸、獸奸等等都是。
二、明確本案中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刑法》中的強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本案嫌疑人并未實施任何暴力方法。而《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是能與“暴力、脅迫”相提并論。
本案中的嫌疑人趁被害人熟睡之際對其進行猥褻,亦是利用了被害人所處的不利條件。嫌疑人并沒有主動采用一些手段讓被害人睡著,而是被害人因為夜深了正常睡覺。正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疏忽,忘記關門,于是將自己陷于在開放性空間熟睡的不利之地。嫌疑人也是利用了被害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機會,對其實施猥褻行為。
三、參考強奸罪的認定。強奸是指違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強奸罪是特殊罪名,強制猥褻罪是一般性的兜底罪名。因此,從強奸罪的構成合理類推至強制猥褻罪。
從多個司法解釋及判例中,看出利用婦女熟睡之際與其發生性關系,系強奸的其他手段,是婦女處于不知反抗的狀態,完全違背了婦女的意志。強奸罪保護的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婦女有權決定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性應完全由婦女自己決定,否則便涉嫌強奸罪。
同理,強制猥褻罪保護的也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婦女既然有權決定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也當然有權決定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其他親密、曖昧行為,這些行為應以婦女的意志為轉移,否則即為犯罪。
綜上所述,利用婦女熟睡之際進行猥褻,系《刑法》規定的采用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應該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刑事責任。
6月19日,人民檢察院以強制猥褻罪對張真提起公訴。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來自用戶上傳并發布,站點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信息僅供參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