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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科技學院教務系統

網事熱評 尹華峰 瀏覽 評論來源:m.52dollars.com

濰坊科技學院教務系統學籍管理規定(修 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濰坊科技學院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我校學籍的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濰坊科技學院錄取通知書和入學須知中規定的有關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學校提交書面信函請假,延期不得超過學校規定時間。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因身體原因、依法服兵役等原因,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因身體原因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期。依法服兵役保留入學資格的參照《教育部總參謀部關于印發<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試行)>的通知(教學〔2013〕8號)》有關要求辦理。

第六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錄取手續及程序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態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所在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參照第五條之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凡已取得學籍的學生,在每學期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必須按時到校報到,辦理繳費手續后,方可學期注冊。未按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逾期不注冊的視為自愿放棄學籍,做退學處理。未經注冊的學生不得參與學校的一切教育教學活動。

第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學校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三章 修業年限

第九條 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按照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基本修業年限為4年的專業,在校修業年限為3—6年;基本修業年限為5年的專業,在校修業年限為4—7年;基本修業年限為3年的專業,在校修業年限為2—5年。

第十條 學生原則上要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學校修業年限允許的期限內,延長或縮短在校學習時間。調整在校修業時間的學生需由本人提前申請,經學校同意后方可實行。

第十一條 學校在學生擬畢業前一學年進行成績審核,在不超過專業最長修業年限的情況下,對所修學分數未達到畢業要求學分數80%的學生,學校將給予延長在校修業時間處理。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未經學校批準不參加課程考核者,該課程視為缺考。未經注冊的課程,學生無修讀資格。

第十三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根據課程的性質,課程的考核形式可采用開卷、閉卷、論文、實際操作等不同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學生考核與成績記載按照《濰坊科技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認定與處理辦法》和《濰坊科技學院本科教育學分制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成績預警按照《濰坊科技學院學生學業預警制度》執行。

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和專業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的,確無法繼續在本校、本專業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或本專業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或轉專業。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

4.應予退學的;

5.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十八條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校出具證明,由山東省教育廳批準協調后,轉入到同層次學校就讀。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不違反學校轉專業限制條件的范圍內,可允許轉專業:

1.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在排除高考體檢作弊因素后,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2.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3.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4.普通專科第一學期結束后,根據學生的志愿,允許一定比例的學生調整專業。普通本科轉專業按照《濰坊科技學院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5.學生學籍異動復學后,原專業已調整、合并或停辦的,可轉入調整、合并后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學習。

6.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復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7.休學創業得到社會和學校認可,復學后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轉入與創業方向相關的專業學習。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1.在校學習未滿一學期者;

2.由低學歷層次專業轉為高學歷層次專業的;

3.在校學習時間超過所學專業最長修業年限三分之一的;

4.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5.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6.無正當理由的;

7.已經申請并調整過一次專業的;

8.預警期、處分期內或有不及格課程的學生;

9.已達到退學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轉入)或轉專業后,原則上不改變學生的學業進度,學生可選擇隨原年級或低于原年級學習進度的班級學習,在校學習時間按實際修讀時間計算。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入和轉出雙方同意,由學校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公示無異議后生效。轉學手續要在三個月內完成,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轉專業手續根據學校通知要求辦理。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內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期間,辦理休學、保留學籍等學業中斷次數累計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2.因其它原因需要中斷學習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4.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5.學生因創業需要申請休學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以學年為單位,學期結束前兩周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休學手續一經辦理,學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未經許可不得參加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學生休學期間仍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學生休學期間其人身安全等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負責。學生休學期間的相關費用計算按照學校有關財務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根據相關規定,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兩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休學創業申請原則上不超過兩次,累計時間不超過四年。

第三十條 學生應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一個月主動向學校提出復學或再次休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者,視為自動退學。

第三十一條 復學學生一般編入與其休學手續辦理時學習進度同步或相當的專業年級進行學習,原則上不得申請隨原班級學習。休學當學期和學期結束前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二條 因創業休學或因服兵役保留學籍中斷學業的,學業中斷時間不計入在校修業年限;其它原因辦理休學手續的,休學時間計入在校修業年限。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處理

1.在規定期限內,逐學年累計學分,未獲得規定修讀課程學分數的30%的;

2.在學校規定的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4.一學年內請假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且未申請休學者;

5.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7.經過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8.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的;

9.經學校認定的其它應予退學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退學學生處理須經學生所在學院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送教務處及有關部門審核,分管校領導批準后,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五條 退學學生應當在學校退學決定發布一周之內辦理退學手續。退學學生的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恢復學籍。

第八章 畢業、結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符合以下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給予學歷注冊。

1.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各類課程的學分數達到所學專業畢業學分基本要求;

2.未受過有關影響畢業的處分者;

3.學生在校修讀時間符合學校相關規定。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認定修業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修得的學分達到應得學分80%及以上,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離校的學生自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一年內,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按有關規定可以回校重考一次,取得相應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實際畢業時間標識;仍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做永久結業處理。畢業重考不單獨組織,原則上隨學校正考安排進行。

第三十八條 實際在學校學習時間超過一年(保留學籍、休學創業時間不計入在內)退學的;在學校認定的修業年限內未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的或在學校認定的修業年限內未獲得應得學分80%的,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業證書的內容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關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并由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辦理變更。

第四十一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規定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要求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三條 畢業、結業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報省教育廳批準,由學校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學生申訴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并審查學生申訴。

第四十五條 學生申訴管理根據《濰坊科技學院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一章 學籍記載

第四十六條 學生學籍管理歸口教務處。學籍記載與學生檔案管理具體由各二級學院負責。

第四十七條 新生入學取得學籍后填寫學籍表。學生學籍表一式二份,學生畢業時一份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另一份留校檔案室存檔備案。

第四十八條 學生學籍記載要求真實、準確、全面,各學院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學生所學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含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學時數、考核成績、績點與獲得的相應學分,應分學年、學期按時規范地記入學籍表的課程成績欄。課程正常考核(含緩考)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缺考或取消考試資格課程成績記“零分”;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課程,其成績記為“無效”。免修課程成績注明“免修”字樣。

第五十條 學生休學、復學、轉專業、轉學、退學、提前畢業、延長學習年限、專升本等學籍異動情況,應及時記入學籍表的學籍異動欄,并說明異動時間、結果、期限等。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所受到的獎勵與處分情況,應分學期或者學年記入學籍表的獎懲情況欄。

第五十二條 學生軍訓、實習、英語和計算機等級考試、體育合格標準、以及畢業設計(論文)等考核成績,均應及時記入學籍表相應欄目內,記載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每學期學生品行考核成績,應及時記入學籍表的品行考核欄。

第五十四條 學生畢業資格審查意見、學位授予情況,在學籍表中載明。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相關環節的辦理程序,參照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有關費用收取的要求,按照山東省物價局和山東省教育廳的相關批復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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