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手上已經拿到了 offer,并已經打算接受并入職了,那小準首先得跟你說一聲恭喜,離進入到全新的職場生活,已經完成了 90% 的進度。
但為什么還剩了 10% 呢?主要是因為,哪怕已經接下了 offer,依然存在變數,在這個階段里,這份新工作,還不夠穩。我們詳細來看。
1、收到offer時,哪些需要注意
·口頭 offer 做不得數
我們都知道,offer 是表達雙方合作意愿的一個產物。但要想它產生約定效應,必須得落到書面上才管用。
所以,口頭 offer≈沒有 offer≈沒有在法律上得到企業的承諾。
之所以有口頭 offer 的做法,還是因為,通常企業在發放電子 offer 前,需要先走內部的錄用審批流程,但流程往往要花費幾天乃至一周以上,HR 擔心這段時間由于候選人沒有收到明確的錄用信息會去面試其他公司,或者拿到別家 offer 就入職了。為了降低這一塊的流失風險,就先口頭承諾候選人:“我這里是一定要招你的,你先別答應別家啊。”
還有一種原因,確實也是為了制造一個緩沖期。可能有不止一個選擇或是用人部門還在糾結,那對于候選人也要先挽留住了,等最終作出抉擇,再發放正式的 offer。
所以我們得到了一個結論:
正式 offer 一定要落到書面,要么是官方郵件要么是紙質 offer。
·offer發放的官方性
上文說到,正式 offer 一定落于書面,但還有一個點也需要萬分注意,就是它的「官方性」。
你需要看發 offer 的郵箱,是否來自用企業官方。比如注意郵箱后綴,看是企業郵箱還是私人郵箱、落款是否有公司落款與加蓋公司印章,這一定得是個正式的東西。如果收到私人郵箱發的 offer,也應積極溝通,要求補發加蓋公章的 offer 掃描件。
紙質 offer 也應該是由人事部門發放,并有公司名稱與印章的文件,而不是隨便一張,甚至都沒有公司落款、幾乎無效的打印紙。
·收到offer后的回執很重要
收到 offer 的求職者,也需要以書面形式回復表示認可并接受 offer,這樣雙方才算達成完整的約定,具有保障意義。
所以,如果你還不確定是否接受這份offer,或是想要再等待一下看能否有更好的機會,可以選擇在接近最晚期限時,再回復郵件。但也要承擔,企業可能在這期間,撤銷 offer 的風險。
2、如果毀約,雙方會發生什么?
·公司發放 offer 后再毀約行為
我們先來做個題,假設你現在準備跳槽換工作,你最可能提離職的時間是?
A.剛有離職念頭,開始找工作時
B.面試結束,HR 口頭表示你被錄用后
C.HR 告知被錄用并做了背景調查后
D.HR 告知被錄用,背景調查完,發 offer 并回執后
聰明又崇尚穩當精神的小伙伴們肯定會選擇 D。
然后,你以為穩了!
但事情總是在不經意的時候發生。有萬分之一的可能,用人單位因為“業務線被砍了、部門架構重組了、更想要的候選人回心轉意要入職了等各種理由,突然跟你說:“sorry,您要不找找別家吧,這個 offer 我得撤回了...”
遇到這種情況,心里即使不扭曲,肯定也會有一整面字母墻出現!
但問題還是要解決。事已至此,入職肯定入不了,辭職又已提出,甚至其他的 offer 已拒,我們還有什么辦法止損來挽回損失嗎?
有的,取決于你打不打算使用以及是否有我們所說的書面記錄。同時也要注意,這次的武器可不是勞動法了,聊天談判時不要用錯了。
我們先明確一下概念。
不是所有勞資雙方的矛盾都是違反的《勞動法》。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一般約束勞動關系建立以后,雙方的權力和義務。發了 offer,但尚未辦理入職時,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因此不受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約束。
但,這并不代表正式確立的書面 offer 沒有用,隨便誰想毀約就毀約。還有其他的法律法規制約著它。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表示“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
我們平時說的 offer,其實就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所發放的要約。
具體來看,用人單位發出的 offer 內容,如果符合我們上面說:「是書面、官方且明確的」,一般會包括求職者的基本情況、職位、待遇、報到時間等等。基本可以看出,發出 offer 時候,用人單位和求職者之間已經協商完畢,并且達成了一致。因此,根據《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規定,offer 發放且收到回執后,已經滿足了要約的要求。
《合同法》規定,一旦作出承諾,就要受到約束,違背要約通常會面臨經濟賠償。而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勞動者)時即生效,要約人(用人單位)受到要約約束。
所以,只要求職者同意并且符合 offer 入職需要的規定條件,用人單位理應按照 offer 承諾的內容,如期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
如果此時,企業反悔,你就可以向企業要求經濟補償,但前提是,你要保有書面形式的證據。比如我們說的書面、正式、官方的 offer,以及你的書面回復。
企業因為自身原因或一些不合理的理由悔約,作為勞動者去追討損失是合理的。
求職者可以比較明確地證明,在企業拒絕履行 offer 約定之后,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根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那么通常來說,賠償可以參考辭職期間的工資或合同上約定的工資,一般會被支持。
但前提我們已經說過了,書面證據必不可少。
如果還沒有及時回復接受 offer,此時企業突然把自己撤銷要約的通知再發給了求職者。
根據《合同法》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以及《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這個offer如果撤銷,企業大概率是不需要承擔責任與風險的。
這是第一種情況。
·假設拿到offer后,想要毀約的人是求職者呢?
大多數情況下,給了 offer 并不妨礙找其他工作。如果有更好的選擇,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企業。但并不代表對你毫無約束力,比如是否需要付違約金,就要看 offer 上是否有規定。offer 上沒有規定違約金,一般就不用。但如果在 offer 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當你不去時,就算作違約,仍然要交一筆違約費用。
另外一方面,不管有沒有違約金,它畢竟對你的個人信譽都是有損害的,還可能讓公司與 HR 將你拉入“黑名單”。
所以簽 offer 之前,一定要想清楚。
一旦求職者收到 offer 并向公司做出明確表示,同意 offer 條件以及愿意到用人單位工作,那么 offer 就將形成一個穩定的合同。
綜合來說,就是求職者如果接受了要約(offer),對雙方都會形成義務與約束。不管哪一方打算毀約,都可能付出一定的代價。
3、真要拒絕offer,該怎樣拒絕?
一萬個萬一,你真的遇到一份更合心意的 offer。或者僅僅是收到了 offer,還沒有書面回執時,想要拒絕它,應該怎么做才比較妥帖?
拒絕是一件很難的事兒,平常我們都難以拒絕朋友的借錢,更何況一個對你伸出橄欖枝的企業?怎么委婉而不失禮貌地回絕 offer,是一門技術活,既要體現出自己的水平和深度,還要避免因婉拒的不好,對自己造成的名聲影響。
本準覺得,回絕 offer,可以注意以下幾點作為參考。如果各位大人有更好的方法與注意點,也歡迎到評論區討論。
·體現出感謝與抱歉
畢竟給 offer 的企業最后選擇了你,代表著一份認可和信任,對此表達感謝是禮貌與應該的。同時,用人單位選定候選人,也需要花費人力與時間成本。本來拒絕了其他人,現在又面臨著重新找人的境地,勢必要花費新的時間,對此造成了麻煩,也是應該在情緒上有所表現。
·告知原因
一定要給 HR 說明,你作出這樣選擇的原因,畢竟她也是需要交差的。哪怕是因為覺得有更合適的 offer、或者待遇福利不滿意、觀念與企業不和等主觀原因,最好也給出一個讓人理解、同情又體面的拒絕原因。
·表示遺憾的態度,而不是驕傲地拒絕
雖然可能有更好的 offer,但是“你看我有更好的選擇,你吃虧了吧!”這種情緒想法明顯不適用于現在。接了 offer 不去是咱理虧,態度上得顯得謙遜一些,表示沒有選擇公司也是出于無奈、有理由的。
·及時回復
如果已經決定不接這個 offer,最好是在發送回執前就進行婉拒。即使已經明確接下了 offer,最好也不要等到報道頭一天才告訴人家你不打算入職了。這種臨時通知的做法,很容易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一個黑名單是妥妥跑不掉的。
最后
我們來綜合一下,本次的知識點。
接到 offer 也不意味著,這次入職就穩了。首先需要確定 offer 的發放形式是否書面,發放對象是否來自官方、有沒有企業蓋章等。其次確定上面是否有違約條款以及各項履約事宜。第三是,確定接受 offer 的時候,一定要書面回復接收以形成完整的、具有效應的約定。
如果違約可能會付出代價,不管是對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來說,都是如此。如果萬不得已,需要拒絕打算招納你的企業,真誠、禮貌與及時的書面回復是首要條件。